1. 無擔保品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逾新台幣1200 萬元 (限於聲請更生)。 2. 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單純受領薪水之軍、警、公教人員、公司職員、勞工等。 3. 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:月營業額平均在20萬以下。如計程車司機、攤販等。 4. 債務已列呆帳,薪資已被法扣,甚至房子遭到假扣押者。 5. 曾進行協商未成立者(限於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、自用住宅借款、信用卡或現金卡而負債者)。註 : 協商成立者因不可歸責於己以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,不在此限。 管轄法院、聲請費用及設置機關 ˙ 管轄法院-屬債務人住所地方法院管轄 ˙ 聲請費用-新台幣壹千元 ˙ 設置機關-司法事務官、監督及管理人、代理人 |